——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
北京市中伦文德(福州)律师事务所 梁睿
葛某为普通群众,无违法犯罪前科。其妹夫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葛某借用银行卡,葛某碍于亲属情面,未充分核实资金用途便将本人银行卡交由林某使用,未收取报酬或获利。后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,发现该银行卡账户流入两笔涉诈资金,涉案金额合计4.5万元,葛某被刑事拘留并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。案件侦查阶段,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。葛某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经过,认识到出借银行卡行为的违法性;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,先行退出部分账款。
葛某被刑事拘留后,家属委托本所梁睿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。律师抓住审查逮捕黄金7天期限开展全流程辩护:
及时赴看守所会见葛某,核实出借银行卡的起因、亲属关系背景、是否知晓上游资金涉嫌违法、有无获利、银行卡交付经过、涉案资金流水等关键事实;向当事人讲解帮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,释明“明知”的法律标准,安抚当事人情绪,固定其主观认知——系碍于亲情出借,并非为牟利出售、出租银行卡,事前并不知晓银行卡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。葛某出借银行卡源于亲属关系,妹夫林某虚构资金周转事由,葛某法律意识淡薄,未能预判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,不存在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主观心态。葛某属于无偿出借,没有收取任何佣金、报酬,没有牟利目的,没有参与转账、刷脸等实际操作,区别于专门出售、出租“两卡”用于跑分牟利人员,主观可责性很低。假使认定构成犯罪,也属于被动卷入犯罪链条,地位、作用轻微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87条之二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,属于非暴力轻罪。本案涉诈资金仅4.5万元,葛某未获取任何收益,整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存在单处罚金、拘役的量刑可能,不符合应当逮捕的刑罚条件。
葛某到案后如实完整供述案件全部经过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,属于坦白情节;家属已经退缴部分账款,愿意全额退缴涉案资金,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,体现真诚悔罪态度;葛某一贯表现良好,无刑事、行政处罚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。
本案银行流水、涉案资金记录、当事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已经调取固定,不存在毁灭、伪造证据、串供妨碍侦查的客观条件;葛某有固定居住处所,家属能够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保证人,保证取保候审之后配合全部侦查、审查工作,能够做到随传随到,没有逃跑风险;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针对主观恶性小、情节轻微的普通群众,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,更符合教育惩戒的司法目的。
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,综合考量主观认知、涉案情节、退赃情况、社会危险性,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后,对葛某作出《取保候审决定书》,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变更强制措施。取保期间葛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监管规定,办案机关传唤均准时到案,配合后续全部侦查工作,后续辩护工作持续跟进。
亲属之间碍于亲情无偿出借银行卡类帮信案件,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的核心,在于区分“专门牟利跑分卖卡”和“亲属被动出借”,重点论证当事人缺乏帮信罪的主观“明知”要件,降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的评价。刑事案件黄金辩护期内,案件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时,应当抓住7天审查逮捕窗口期,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;书面文书结合当面沟通,提升辩护意见被采纳概率。退赃是该类轻罪案件重要的从轻筹码,即便暂时无法一次性全部退缴,能够证实家属积极筹措、具备退赃意愿,也可以作为悔罪态度的说理依据。针对普通法律认知不足的涉案群众,结合无前科、固定居所、保证人担保等客观事实,紧扣少捕慎诉慎押政策,论证无社会危险性,能够有效争取不予批捕、取保候审的处理结果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