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嫌疑人葛某是一名普通群众,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。因碍于亲属情面,葛某在未充分核实资金真实用途的情况下,将本人的银行卡借给了妹夫林某使用,未收取任何报酬,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。后来,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,发现该银行卡账户流入了两笔涉诈资金,涉案金额合计4.5万元。因此,葛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并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。
家属在葛某被刑事拘留后,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德(福州)律师事务所的梁睿律师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。梁睿律师迅速介入,抓住审查逮捕黄金7天期限,开展了全流程辩护工作:
及时会见:梁睿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葛某,全面核实案件关键事实,包括出借银行卡的原因、亲属关系背景、是否知晓上游资金涉嫌违法、有无获利等。同时,向葛某讲解帮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,安抚其情绪,固定其主观认知。
整理佐证材料:梁睿律师整理了葛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证明,准备保证人的身份和居住收入证明材料,确保保证人愿意履行保证义务,保证葛某随传随到。
提交书面辩护意见:梁睿律师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《关于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》,从主观故意、犯罪情节、从宽情节、社会危险性等多个角度完整阐述了辩护意见,并附上全部佐证材料。
当面沟通:梁睿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当面沟通,重点阐述葛某主观恶性低,系亲属之间无偿出借银行卡,区别于专门跑分卖卡人员;涉案涉诈资金数额不大,已经部分退赃,剩余赃款可全部退缴;系初犯偶犯,罪名属于非暴力轻罪;全案证据已经基本固定,不存在串供、毁灭证据风险,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恳请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根据《刑法》287条之二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,属于非暴力轻罪。本案涉诈资金仅4.5万元,葛某未获取任何收益,整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存在单处罚金、拘役的量刑可能,不符合应当逮捕的刑罚条件。
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梁睿律师的辩护意见,综合考量主观认知、涉案情节、退赃情况、社会危险性等因素,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。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后,对葛某作出了《取保候审决定书》,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变更强制措施。取保期间,葛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监管规定,办案机关传唤均准时到案,配合后续全部侦查工作,后续辩护工作持续跟进。
通过梁睿律师的专业辩护,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,还为其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梁睿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