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嫌疑人葛某是一名普通群众,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。葛某的妹夫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葛某借用银行卡。碍于亲属情面,葛某在未充分核实资金真实用途的情况下,将本人银行卡交由妹夫林某使用,未收取任何报酬,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。后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,发现该银行卡账户流入两笔涉诈资金,涉案金额合计4.5万元,葛某因此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并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。
家属在葛某被刑事拘留后,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德(福州)律师事务所梁睿律师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。梁睿律师抓住审查逮捕黄金7天期限,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:
及时会见:梁睿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葛某,完整核实案件关键事实,包括出借银行卡的原因、亲属关系背景、是否知晓上游资金涉嫌违法、有无获利、银行卡交付经过及涉案资金流水情况。同时,向当事人讲解帮信罪法律构成要件,释明“明知”的法律标准,安抚当事人情绪,固定其主观认知:系碍于亲情出借,并非为牟利出售、出租银行卡,事前并不知晓银行卡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。
整理佐证材料:梁睿律师梳理了葛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证明,准备保证人身份、居住收入证明材料,确保保证人愿意履行保证义务,保证葛某随传随到。
提交书面辩护意见:梁睿律师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《关于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》,从主观故意、犯罪情节、从宽情节、社会危险性角度完整阐述辩护意见,配套全部佐证材料作为附件提交。
与检察官沟通:梁睿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,重点阐述葛某主观恶性低,系亲属之间无偿出借银行卡,区别于专门跑分卖卡人员;涉案涉诈资金数额不大,已经部分退赃,剩余赃款可全部退缴;系初犯偶犯,罪名属于非暴力轻罪;全案证据已经基本固定,不存在串供、毁灭证据风险,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恳请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87条之二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,属于非暴力轻罪。本案涉诈资金仅4.5万元,葛某未获取任何收益,整体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存在单处罚金、拘役的量刑可能,不符合应当逮捕的刑罚条件。
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,综合考量主观认知、涉案情节、退赃情况、社会危险性,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后,对葛某作出《取保候审决定书》,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变更强制措施。取保期间葛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监管规定,办案机关传唤均准时到案,配合后续全部侦查工作,后续辩护工作持续跟进。
梁睿律师以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,成功为葛某争取到了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的结果,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